论是否应在原则上合并“法庭调查”和“法庭辩论”—基于对中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的重新审视

现代法学研究

第1卷, 第3期, 第8-13页,发布日期:2022-09-29
DOI: https://doi.org/10.55375/jls.2022.3.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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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
顾嘉锡(南开大学)
文章摘要 2019年8月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“首创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庭审模式”新闻通报会,宣布其将合并模式普遍推行到第一审普通程序之后,引起了良好反响。然而,是否应当在原则上合并“法庭调查”和“法庭辩论”仍然是一个问题。文章基于法哲学和比较法理论分析发现,当前的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于法哲学认识论、现象论体系存在不合,与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理念存在不合。但基于对民事庭审的实践审视发现,合并模式亦有缺陷,二者并不存在绝对的孰优孰劣。文章为此提供了两方面的优化方案:采用更加科学的举证方法帮助阐明事实问题;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合并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,但应设计一系列配套措施。文章认为,没有必要在原则上合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,但要细化法律规定,要为两种模式都创设适用的法律空间,也要为地方法院留出自己的选择余地。
关键词 庭审结构,法庭调查,法庭辩论,法哲学,司法实践
引用 顾嘉锡(2022).论是否应在原则上合并“法庭调查”和“法庭辩论”—基于对中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的重新审视.现代法学研究,第1卷, 第3期, 8-13.